证券简称:通策医疗 证券代码:600763 编号:临2012-018
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8月29日(星期三)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议案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6人,实际出席6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公告》。
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深入贯彻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建设工作,公司拟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原章程内容
| 修正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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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以促进我国医疗事业发展为己任,突出口腔医疗服务、口腔医疗研究等业务,构建以口腔医疗服务为支柱的控股型现代企业发展战略,运用实体运营和资本运营两种手段,开拓境内外市场,追求股东利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把公司建成一个管理科学化、经营规模化、市场国际化的医疗服务企业。
| 第二章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以促进我国医疗事业发展为己任,突出医疗服务、医疗研究等业务,构建以医疗服务为支柱的控股型现代企业发展战略,运用实体运营和资本运营两种手段,开拓境内外市场,追求股东利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把公司建成一个管理科学化、经营规模化、市场国际化的医疗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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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六节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四章第六节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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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第二节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特别职权。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第五章第二节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
5、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6、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7、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8、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9、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特别职权。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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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第一节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若公司董事会未能在定期报告中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将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第八章第一节第一百六十六条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四)发放股票股利条件:
二、股利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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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6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傅其宏先生代行公司总经理职务的议案》
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医疗”或“公司”)董事会今日收到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张弘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公司董事会已接受其辞呈。在选举产生新的总经理之前,公司董事会决定由傅其宏先生代行公司总经理职责。公司将按法定程序尽快完成新的董事的补选、总经理的聘任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意:6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公司独立董事蔡惠明、王进、李蓥就傅其宏先生代行公司总经理职务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傅其宏先生具备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傅其宏先生简历:
傅其宏,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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