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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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司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及《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上海证券报》等媒体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议题、会议登记办法、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2、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于2013年3月19日上午10:00在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29号海外海西溪宾馆召开,董事长赵玲玲女士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66,995,018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41.7883%。
2、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嘉宾。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聘请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应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3年3月19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TCYJS2013H0104”《关于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
陆新华
承办律师:
邱志辉